根据人社部、税务总局《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》(人社厅发〔2022〕16号)和省人社厅、税务局《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》(鄂人社发〔2022〕22号)文件要求,为助力稳市场主体,促进保就业、保物流畅通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,我市迅速落实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。
此次缓缴政策适用范围包括餐饮、零售、旅游、民航、公路、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(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)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,失业保险费、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。在此期间,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,已缴纳所属期为 2022年4 月费款的企业,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,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,也可以申请退回 4 月费款。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。
本着方便、快捷、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,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全省餐饮、零售、旅游、民航、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名单,省社保中心已在省集中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统一打上“定向阶段性缓缴”标识,不需要相关企业申请资格认定,实行“免审认定”。目前,名单内的企业在勾选确认缓缴起止时间后,即可享受定向阶段性缓缴政策。(市社保征稽局 冯梅)